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张青松表示,条例的适用对象是主要提供小额、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据统计,这些支付机构年交易笔数约1万亿笔,笔均交易金额330元,他们与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建立起稳健充分的监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的意义。
张青松表示,为了引导支付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条例从以下六个方面作了引导:
一是强调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明确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围绕是否实现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目标来进行。
二是要求支付机构“打铁还需自身硬”。适当提高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要求其具有符合规定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以及治理结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度等。
三是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引导支付机构专注、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批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展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是鼓励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既要发挥支付机构在用户触及面广和服务便利等方面的优势,也鼓励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是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强调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依法保护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了若干监管红线。引导支付机构树牢“合规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的经营理念,防止违规经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